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2-2015)及修改单要求,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≤60mg/m3;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表2中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,非甲烷总烃≤2.0mg/m3;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表A.1 中特别排放限值(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≤6mg/m3),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≤20mg/m3。厂界噪声执行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3类标准(昼间:65dB(A)、夜间:55dB(A)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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